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现住本村。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红色赛克牌二轮电动车沿武强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路**超市门口时被武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58mg/100ml。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送检的“赛克”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本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酒精含量少,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故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较轻,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张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张某某没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反动组织,在该村团结和睦,表现良好,平易近人,没有打架斗殴现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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