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9*********,汉族,高中文化,共产党员,工作单位****,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大街**号*楼*单元*室,现住址涞源县**小区*座*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8时许,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涞源县广平**与**路交叉口南50米处执行测酒任务时,查获一辆车牌号为冀******的速腾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驶来,经现场对驾驶人张某某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2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由交警在执行测酒任务中查获,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后果,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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