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3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县**镇**村**路**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灰色面包车,沿深州市**路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2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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