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矿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大同**村**号,住**,务工人员。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系亲友辩护。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井陉矿区贾凤路与南纬路口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井陉矿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书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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