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乡**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大街与南水北调桥北行10米处被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1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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