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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5时4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马山线20公里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张某某检测,呼气结果为82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6.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归案后,该积极配合办案工作,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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