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5********,汉族,初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6时11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歧银线与东外环口南50米处被藁城区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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