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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5********,汉族,初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路**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6时11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歧银线与东外环口南50米处被藁城区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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