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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街西100米处时, 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即带张某某至采血车抽取血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00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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