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巷**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鹿泉区开发区京赞线符家庄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9.04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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