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70********,汉族,大专文化,教师,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乡**村**街**号,住行某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19分,张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着行某某昌兴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公园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张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56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