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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7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乡**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3日22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赞皇县**路**街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抽取血液送至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99.59mg/100ml。

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接受交管部门教育管理,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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