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49分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赵县青银高速口常洋桥处被赵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1.7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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