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镇**村**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3****号小型轿车沿饶阳县牛村支线小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牛村支线与正港公路交叉口北50米时,被饶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5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交警部门检查中,主动接受盘查承认酒后驾驶机动车,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