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黄骅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记录。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黄骅港**路行驶至**路与**街交口处时,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信息;2.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综上,本部门(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基《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拟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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