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2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1分,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 沿河南省兰考县闫坝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谷营镇西张集村段, 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抽血检测,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 8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较低,且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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