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1时20分,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冀A6****的小型汽车,沿杞县苏木乡孙路口村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杞县五里河镇曹岗至杞县苏木乡刘庄村的公路交叉口处,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张某某酒精呼吸测试,测试值为105.2mg/100ml。测试后又将张某某带到杞县中医院进行抽血。后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12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张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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