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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住河南省济源市****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U*****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沁阳市柏香镇西两水村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80.3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危险驾驶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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