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瀍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闪送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路**小区**楼**单元**室,现住老城区**路**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不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05分许,张某某持E照酒后驾驶豫C*****灰色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从老城区丹尼期附近的大孬烧烤店出发,沿治安南街、二市南街、人民街、闸口街行驶,当行驶到闸口街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2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但案发后悔罪态度明显,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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