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8月3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R*****小型汽车从淅川县上集镇家中往金河方向行驶,行至福森志远学校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7mg/100ml。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2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