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组**号,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至西峡县城区封店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5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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