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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间市**小学工人,住河间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石道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汽车,沿河间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街交叉路口路西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检测,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含量为115.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信、查获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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