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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沽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家属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沽源县**乡**村**自然村**号)。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4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PT****号力帆牌小型轿车沿沽源县平定堡镇新城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新城街速8酒店门口路段处时被沽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查获现场视频截图及提取血样视频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认定其有罪。但是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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