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住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个体,无党派,非××代表、政协委员。2007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岱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5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灰色长城牌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镇,沿X011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满庄镇宋家庄村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