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兰州市**路**银行**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时29分许,张某某驾驶临时号牌为甘A*****号小型轿车,从泾川县回中广场宏元面馆前往美罗城途中,行驶至美罗城东口处,被执勤民当场查处。经现场对张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随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泾川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当日民警将张某某血样向司法鉴定部门送检,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甘明证【2020】法毒鉴字第875号),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1.1mg/100ml,张某某属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