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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莘县樱桃园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北京牌小型新能源汽车,沿本市槐荫区张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老屯汽配市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5±4.1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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