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济宁市**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现住山东省济宁市益民东区**街**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大众牌小型汽车行至**区**道**道**路口向东3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1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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