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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8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9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0时5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T****号摩托车从**村家中驶出后,沿沈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沈南路亘古电缆前路段时,与道路中间的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伤、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护栏所属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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