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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德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兴化县人,住德清县**镇**村**号。2020年2月20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UP****小型轿车,行经德清县**镇**村**酒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人车合一照片、抽血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于初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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