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3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街道*路*号。2012年5月1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H****小型普通客车从浦江县潘宅村万田驶往潘宅八村,途经浦江县潘宅镇三阳工贸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抓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46mg/100ml。经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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