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 “琼BA****”号的“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三亚市榆亚路网枝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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