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区**号,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8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9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琼A2****别克牌小型汽车途经保亭县文明中路**路段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带张某某到保亭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I,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能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