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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海南**有限公司经理,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凌晨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小型轿车载朋友董某某从上邦百汇城停车场离开,当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星海城市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0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浓度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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