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在河南省开封市,住澄迈县****大酒店**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得到从宽处理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6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B4****号小型轿车从老城镇豫N67烩面馆往后海温泉小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老城镇博院路路段处时,被在该处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并当场对张某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民警将张某某带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

经检验,送检张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财物发还清单等;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徐娜娜                                书 记 员:吴  芝   

                            2021年2月 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