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海南**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宿舍,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A****灰色思域牌小型轿车到海口市美兰区**路**和朋友朱某某吃饭喝酒,期间张某某喝了一杯蓝带牌啤酒。当日21时25分许,张某某酒后独自驾驶号牌为川AA****灰色思域牌小型轿车前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城,当日21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与美祥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依法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7mg/100ml。2020年9月17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检测出张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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