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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福建省古田县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市**研究院**栋**房,住海南省海口市**路**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跟校友郭某某等人在三亚市春园路友谊嘉积鸭鹅肉店吃饭喝酒结束后,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西路住处驾驶琼BK****小型轿车停在海口市东站停车场,然后乘动车去三亚办事。当天,张某某乘坐滴滴车到三亚动车站乘坐21时55分许的动车回海口。到达海口动车东站后,张某某因睡觉误过站点直接坐到海口长流站,然后乘坐滴滴车到海口动车东站取车。约次日凌晨00时50分时许回到海口动车东站,张某某用手机叫了代驾,因代驾的位置距离太远,张某某就取消代驾订单。接着张某某就在饮酒后的情况下独自驾驶琼BK****小型轿车回**路家里休息,沿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交通银行路段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执勤交警怀疑张某某有酒驾嫌疑,于是,执勤交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94mg/100ml。接着,执勤交警依法将张某某带到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部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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