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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84********,汉族,专科毕业,就职于呼伦贝尔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2时10分,张某某驾驶蒙E*****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海拉尔区中央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尚川味火锅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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