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伊图里河镇**号楼**楼**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处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E*****的银灰色**牌面包车,搭载妻子王某甲从家中前往伊东,途经牙林线236公里228米铁路道口时,因栏门关闭受阻返回家中,后经工作被海拉尔铁路交警传唤归案。经鉴定,被检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机动车照片;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