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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号现住址涿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0****的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关大街与轩辕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液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26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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