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淮南矿业集团张集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住八公山区**镇**村**组*号,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21时01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皖D7****行驶至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在308省道0020公里200米处稽查点,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9mg/100ml。当日21时21分,张某某被带到新庄孜医院经专业医护人员抽血,并于24小时内将抽取的血样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经鉴定,张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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