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群众,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区**村**大街,工作单位广州**4S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107国道辅道松岗街道办公交站台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当日1时24分许,执勤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0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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