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67********,**程度,在深圳市龙岗区**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3****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山风筝广场出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山停车场出入口路段时,与保安因为收费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到场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 检出乙醇,含量为88.6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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