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1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2********,初中文化程度,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路**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Z****号牌小型汽车载着三位朋友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街道**大道**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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