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29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楼**,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坂田医院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3.2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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