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51981********,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路**大厦**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24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浙DZ5****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从淳安县**镇**酒店驶往**小区方向,2时38分许,途经淳安县**路段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行驶回淳安县**镇**路段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值为134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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