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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渠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3030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渠县******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渠县八一街向渠县东大街方向行驶,于13时56分驾车经过渠县工农街中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时查获。张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后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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