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渠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渠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渠县八一街向渠县东大街方向行驶,于13时56分驾车经过渠县工农街中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时查获。张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后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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