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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临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渭南城区滨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育红中学东100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1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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