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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的简某某家中吃晚饭时饮用白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该处往仁和坪集镇方向出发,当车辆行驶至华明酒家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2019年12月24日晚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26mg/100ml。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定上述情节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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