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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街道**巷**号**栋**单元**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鄂B*****机动车行驶至大冶市**大道**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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