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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户籍地秭归县**镇**村**组**号**室,住宜昌市夷陵区**街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4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沿宜昌市三峡专用公路夜明珠立交连接线道路行驶,至三峡专用公路三角地时,被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平湖大队民警查获,呼气检测其身体酒精含量98毫克/100毫升,经抽取血液检测,鉴定其身体酒精含量值为101.1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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