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武穴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9时4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鄂J****0中型普通客车载客由武穴市田镇往武穴城区方向行驶,行至武穴市永宁大道张博也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所驾车辆核定载客17人,经现场清点,实际载客28人,超过额定乘员11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兰某某证言;3.查处经过及讯问过程视频光盘;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