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社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0小型轿车从监利市**乡**堤出发,行驶至**路路段时,被监利市公安局**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民警依法将张某某带至监利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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